14.2 类似喷淋系统


14.2.1 系统应为自动运行。
14.2.2* 提供压力瓶应能满足SOLAS II-2/12.4.1 规定的功能要求。
14.2.3* 系统应该保证自动供应整个地区的用淡水量30分钟,并且允许30 分钟耗尽后,可以人工加水, 以便继续运行。
14.2.4 人工加水应仅限于开启阀组、启泵或者调整泵。
14.2.5 系统备有永久海水吸入口,保证使用海水的持续运行时间至少120 分钟。
14.2.6 在预计的最坏水质情况下,应该提供尺寸合适的过滤器。
14.2.7* 除非满足14.2.8的要求,否则系统应该配备湿管。
14.2.8 14.2.7的要求在环境条件有限制的地方不能使用;允许小分区内使用其他认可的型式。
14.2.9 系统应该配备主电源和应急电源。
14.2.10 泵和备用供应零部件尺寸要维持设计的流量。
14.2.11 设计
14.2.11.1 对每种类型的喷头,在最高安装点处,系统供水和管道都应该能够维持运行要求的最小压力。
14.2.11.2 对任何火灾的两个区域内,喷头同时动作,水力计算应该基于有最大需求的的140 m ²  (1500  ft ² )的甲板面积。
14.2.11.3 对被保护的甲板面积小于140 m
²  (1500 ft ² )的这样一类小船,应制定系统供水 和管道的水力尺寸计算参考文件以供船舶鉴定机构使用。
14.2.11.4 对舱内普通火灾,设计的最大需求的水密舱甲板面积高达280 m ²  (3000 ft ² )。
14.2.11.5 对低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和起居舱室,设计的最大需求的水密舱甲板面积高达140 m ²  (1500 ft ² )。
14.2.11.6 房间内设计  喷头供水量应该按照下列标准中需求最大的房间:
             1)   密度选择与清单一致;
             2)   所有房间的墙壁耐火等级为A-15或B-15。
14.2.11.7 开口的最低防护措施
    开口的最低防护措施应有如下规定:
             1)   对于低危险用房;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a)  门为使用合适的耐火等级材料制成的全自动门或者自闭门;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b)   开口没有得到保护的地方,计算应该包括房间内的喷头,加上房间交接处离这个未保护的开 口最近的两个喷头, 如果交界处已有一个喷头,这样,应该算到那个喷头,且在计算的房间和交界处喷头流量应 该选择较大者。
             2)   普通和特别火险  外壳使用合适的耐火等级的自动门或者自闭门。
14.2.12 在与细水雾隔离的区域允许使用备选的、得到认证的消防系统,但是要求在一个小时内可以 组装完成并进行工作。
14.2.13 位置
14.2.13.1 细水雾供水组件应该位于A类机械设备间外。
14.2.13.2 对于泵、压力箱、气瓶箱、应急电源电缆,以及控制器都应位于A类机械设备间外。
14.2.14* 除非满足14.2.13 的要求,否则为可燃物品建造、装有可燃装饰材料或者含可燃物的材料的密 闭空间应该被系统保护起来。
14.2.15 要求14.2.12不能用于按NFPA 13《水喷淋安装标准》设计的自动喷水设备保护的密闭空间,也 不能用于其他认证的自动抑火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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